台灣房市代表字票選從前年和去年的代表字來看,2013年擔心買不起房的「憂」、2014年已經放棄買房的「頂」,民眾大嘆薪資所得沒漲、房價卻愈來愈高,購屋壓力愈來愈沉重。而房仲業者調查2015年台灣房市代表字票選結果出爐,第1名為「望」、第2名「苦」及第3名的「跌」….可見許多網友認為台灣房市持續觀望,房仲建商苦,而價格漸漸開始下跌了,貼切地反映出今年買氣量縮價跌的情形。

但有交易就有賺錢或賠錢,報稅的細節也萬萬不能不慎!有賣屋的朋友,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時,要記得試算後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不動產交易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計算方式

 

出售不動產的稅事
出售不動產報稅
案例:
大君104年年底出售台北市的公寓
出售台北市住宅資料
市價98年買入:房子 $2,200,000 市價104年賣出房子 $2,800,000
市價98年買入:土地 $6,800,000 市價104年賣出土地 $9,200,000
契稅 $132,000 仲介費(賣屋) $200,000
    代書費 $20,000
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方式一:實際成本法
第一步:請先找出以下文件,您才有憑證得以實際所得計算:
原購屋資料 賣屋資料

購屋時私契
支付價款證明
(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支票、存摺或匯款單等影本)
稅費: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賣屋時私契
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第二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實際成本法
不動產交易所得損失
◎如為財產交易損失可在未來三年(104、105、106年)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未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也不可自當年度其它所得中扣除。
方式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適用時機:當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案例:承上,大君出售北市房子,房屋售價為280萬(房屋現值60萬),比當時買屋便宜(買屋220萬),但已找不到原購屋時資料,如何申報綜所稅?
104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請注意本文以102年度標準試算)

 

區域 104年房屋所得額比率(%)
台北市 高級住宅 48%
其他區 42%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 36%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 33%
淡水區、五股區 24%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 21%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14%
桃園市 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 23%
平鎮區及龜山區 19%
楊梅區、大園區、大溪區及龍潭區 15%
新屋區、觀音區及復興區 8%
台中市 西屯區 26%
東區及南屯區 20%
南區 19%
西區、北屯區 18%
中區、豐原區 17%
北區 16%
太平區 15%
大里區 14%
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后里區 13%
霧峰區、神岡區 12%
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大肚區 10%
東勢區 9%
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8%
台南市 東區、北區及安平區 17%
安南區及中西區 16%
南區 15%
永康區 14%
新市區、新營區 10%
佳里區、善化區、仁德區、歸仁區、鹽水區、安定區及關廟區 9%
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 8%
高雄市 鼓山區、三民區 26%
新興區、前金區及苓雅區 24%
前鎮區、左營區 23%
小港區 22%
鹽埕區及楠梓區 21%
旗津區 20%
鳳山區 18%
鳥松區及仁武區 12%
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路竹區 10%
林園區、美濃區、彌陀區 9%
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梓官區、旗山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8%
其它(市) 新竹市 18%
基隆市 15%
嘉義市 14%
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 19%
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 12%
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東市、嘉義縣朴子市、太保市、澎湖縣馬公市及屏東縣屏東市 11%
其他 10%
鄉鎮 金門縣各鄉鎮 12%
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 11%
屏東縣東港鎮 10%
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琉球鄉、恆春鎮、九如鄉、內埔鄉、長治鄉、萬丹鄉 9%
其他 8%
當大君無法舉證原來購屋時的成本,則不論實際損失或所得都會以賣屋時的評定現值乘以台北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以本案為例,大君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252,000!
 <例外> 例外!104年豪宅課稅門檻不變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3.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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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慶徐志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